成绩考核
转专业与转学
考核方法
二次考核、重修
辅修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退学
毕业与结论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注重形成性评价,以考核学生能力为主,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进行二次考核;缺考、取消考核资格或因考试违规违纪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考核成绩自登录之日起公示至第二学期的第一周周末,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在公示期内按学校规定进行核查。
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总表,二次考核、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记,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总量和学习质量进行管理。学分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一)课程绩点。
1.百分制课程绩点:考核成绩≥60据实记录,否则为0。
2.五级记分制课程绩点: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绩点95847362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某门课程掌握程度的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综合指标,是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患病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于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特殊情况须于考试后三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办理缓考手续没有参加考试的学生,视为缺考。
第十七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任课教师可以取消其考核资格,同时将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一)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旷课达到6学时。
(三)缺交、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第二次又缺交、抄袭。
(四)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经老师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经过创新创业学院进行认定,折算成创新创业学分或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九条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两年内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者,经学生申请,所在专业审核,承认其原修读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转学学生在原学校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核,按我校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一条参加交流项目的交换生,其课程成绩需按学校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共同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修读相同学分的体育保健类的选修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习小语种(俄语、日语)的学生,无法参加学科英语的学习,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选修相同学分的专业方向选修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四条免修。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允许学生申请免修。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对本学期开设的课程按程序提出免修申请。
(二)申请免修的学生要提前自修课程并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免听。对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部分免听手续。
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共计不得超过6个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二次考核。课程的二次考核一般在每学期前三周进行。
(一)所学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与实践类课程除外)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参加该课程的二次考核,二次考核成绩合格的一律记为60分。
(二)缓考者参加二次考核,计原始成绩。
(三)被取消第一次考核资格者或第一次考核缺考、作弊者不能参加二次考核。
第二十九条课程重修。
(一)学生二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学习。
(二)学生如果对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因提高某门课程学分绩点的重修次数不能多于两次。
(三)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6门。学生选定重修课程后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上课纪律,按时参加考核,保证重修效果。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分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简称“双学位”)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简称“双专业”)两类。
第三十一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读了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不申请作为辅修专业的,或达不到辅修专业要求的,符合条件的已修课程可以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三条辅修专业的学习时间一般需要3年。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一致。
第三十四条辅修专业申报和学习按学校辅修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宿舍管理
公物与公共设施管理
安全管理
卫生管理
文化建设
第十四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入住宿舍后,要以宿舍为单位要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宿舍公约要在宿舍内张贴。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宿的,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办理退宿手续。教职工子女申请走读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缴费住宿。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每学年缴纳1次。特殊情况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的区域、楼号、房间由公寓中心进行分配与调整。住宿学生入住房间、床位由公寓中心和学院安排。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学生个人不得私自转借、出租床位。
第十九条每间宿舍按照相应标准安排住宿,设宿舍长一人,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带头并督促宿舍其他成员自觉遵守各项公寓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学生公寓实行6:00开门、23:00关门熄灯制度(节假日、学校重大活动期间以学校通知为准)。23:00以后进出公寓楼的学生须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定期向学院反馈。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进出公寓必须刷校园卡,严禁不刷卡、代刷卡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生公寓实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住宿学生严禁自由出入异性公寓,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转学、出国或其他个人原因等需退宿者,应持相关证明按时到公寓中心办理手续。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住宿费;住宿时间超过1个月按照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个人要求调换房间或调整床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审批,学生本人持学院审批意见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宿或调整住宿房间时,须主动与公寓中心办理财产验收交接手续。学生办理退宿或调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申请假期住宿,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核实同意后持有关证件到公寓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免费住宿。寒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留校住宿者,由公寓中心集中安排住宿。各学院要及时掌握留宿学生的基本情况,重点做好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条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由管理人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丢失钥匙者负责。丢失钥匙不报告、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宿舍内公共服务设施。宿舍内配备的家具、设备和设施,未经公寓中心同意,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更换、改造和拆卸。学生宿舍建立资产登记卡,学生进住宿舍时须填写资产登记卡并签名,宿舍舍长为指定管理员。
第二十九条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管理员要按资产登记卡进行验收,齐全无损的方可办理调换、退宿手续。家具、门窗、设备和设施等若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当事人不明的,由宿舍居住人员集体赔偿。
第三十条原则上学生宿舍凳子使用期为8年,桌子、书架、衣橱使用期为12年。学生公寓应充分利用质量尚好的旧家具。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节约能源,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对水、电、暖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改造。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由宿舍人员自行承担,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生调换宿舍、毕业或其他原因退宿时,其用电、用水余额退款手续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的维修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维修人员对公寓内水、电、暖等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十五条宿舍内家具与设施自然损坏,给予免费维修;若人为损坏,要收取材料和人工费,无法维修的照价赔偿,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下列情况实行免费维修
1.地板、墙面自然破损;
2.淋浴头、下水道堵塞;
3.水管界面处漏水、水管破裂;
4.电表、水表故障或换新;
5.日光灯管、灯座、风扇自然损坏;
6.门插自然损坏;
7.照明、网络线路自然故障;
8.安全防护设施遭外力破坏;
9.其他非人为损坏设备、设施。
(二)下列情况实行自费维修
1.门窗玻璃人为破损;
2.室门、柜门、窗架人为断裂、破损或丢失;
3.门插、门锁人为损坏或丢失;
4.桌、凳、架、柜人为断裂、缺损或丢失;
5.淋浴设施、水管、水龙头人为损坏;
6.故意向便器中丢弃杂物导致下水道堵塞;
7.插座、开关人为损坏;
8.地板、墙面人为污染或破坏;
9.床架(含护栏、蚊帐架)人为损坏、丢失;
10.人为损坏各种线路;
11.日光灯管、灯座、风扇人为损坏;
12.其他人为损坏项目。
第三十六条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自救技能;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秩序的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宿舍安全。
第三十七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自救灭火等措施。不能自救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安110、校园110(西校区2781110、东校区2313110)和公寓中心等。
第三十八条宿舍内禁止抽烟喝酒等行为;禁止使用明火;严格执行离开宿舍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电源插头;禁止私扯电线;严禁使用和存放电炊具;禁止使用和存放电热棒、电取暖(制冷)器、电卷发棒、吹风机、电熨斗、电水壶、洗衣机等违章电器和6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禁止在宿舍内给电动车等大功率电瓶充电。
第三十九条禁止擅自攀爬宿舍门、窗、阳台及楼顶;禁止在公寓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管制的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及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学生在公寓内部不得有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服务活动。23:00至次日6:00不允许在宿舍使用影响他人休息的发声、发光设备。
第四十一条非紧急情况下,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逃生窗是意外发生时的生命通道,仅限于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地震、火灾等)时逃生使用。正常情况应处于封闭状态,严禁人员借此通道出入及递取物品。逃生窗钥匙统一配发至各宿舍,由各宿舍舍长签字确认。未经许可,不得将钥匙转交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安全锁或配钥匙。如发现钥匙、安全锁、锁扣有遗失或损坏等情况,须及时报告所在公寓管理人员。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人身意外伤害或公私财物损失者,相关责任人除赔偿相关损失外,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在宿舍存放时,应妥善保管,个人保管不便的,可交由公寓管理员代存;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实习,应将贵重物品自行带走或交由公寓管理员代为保管;否则,损失自负。住宿学生或他人携带物品离开学生公寓,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查验无问题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检查人员出入宿舍时应佩戴相关证件。住宿学生应接受检查人员的检查和询问,礼貌回答问题。检查人员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向所在学院发出书面通知单,学院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寓门卫值班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执行人员、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对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公寓中心要认真落实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确保学生公寓安全。
第四十七条住宿学生要讲文明、讲卫生、讲公德,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宿舍内物品要摆放整齐,卫生要经常清扫,衣物、被罩、床单、枕巾应经常换洗,保持良好的室内卫生。要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预防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八条不得在宿舍墙面上涂写、刻画、粘贴、蹬踏脚印;不得乱泼污水;不得向楼外抛掷物品;严禁在公寓楼、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第四十九条公寓楼环境卫生实行分区责任制。各公寓楼卫生保洁员负责公共卫生(包括走廊、楼梯、公共厕所、公共洗涮间、公寓楼周围责任区等)的清理。学生应尊重卫生保洁员的劳动,自觉爱护和维护公共卫生,配合做好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
第五十条学生宿舍内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打扫好宿舍卫生并将垃圾放到公寓楼下的垃圾桶内(不得放在走廊和洗手间内)。学生宿舍每周六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公寓管理人员每周一至周五对宿舍进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
第五十一条公寓文化建设要健康向上、格调高雅,融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于一体,体现时代性、思想性、专业性。
第五十二条建立公寓文化活动体系,浓厚公寓育人氛围,适时举办宿舍文化节,开展“文明宿舍”等评选活动。
第五十三条倡导各学院在学生公寓创建内容丰富、生动活泼、富有特色的楼宇文化、走廊文化、门厅文化、宿舍文化,开展健康文明、和谐温馨的社交文化、行为文化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留学生、非全日制教育研究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公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他相应管理细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奖学金
助学金
总则
表彰方式
评选条件
评选程序
表彰奖励
总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18]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五有”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生个人可申请的奖项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校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 班级可申请的校内集体奖项包括:十佳班集体、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和《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7〕7号)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4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牌;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追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学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3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3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超过150人时取前两名)。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论文(首位)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者;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首位)。
(三)文体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四)其他: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
(五)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竞赛,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班级成员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达到90%以上,学风良好;
(四)班级成员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班风良好;
(五)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5%;
(六)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
第十七条 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班级成员在“社会责任、创新精神、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健康身心”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十佳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十佳大学生
十佳大学生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
学院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奖学金
各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1次,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班学校奖学金评定发放在毕业前进行。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毕业生最后学年符合单项奖申报条件的,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负责单项奖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获单项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先进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班级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推荐,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十佳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提出申请,各学院择优推荐,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2000元奖金。同时,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其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2~3名,校(院)学生会、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五)学校奖学金经费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160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院。学校奖学金设3个等级,获得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1200元;获得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8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10%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六)本专科生单项奖经费按学校预算划拨到各学院(不包含一年级学生),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600元的奖励。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
(八)十佳班集体每年评选10个,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2000元奖金,并作为省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奖项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同时废止。
(鲁理工大政发[2018]9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健康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爱心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配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学生资助金必须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生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起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为重要支撑,以社会资助、爱心基金、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入学须知、学生手册、学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学生可通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爱心基金、学费减免、学费缓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社会奖助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资助方式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爱心讲堂”“燎原计划”等项目,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提升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同步开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总成绩。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资助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组长,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20%,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量控制在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特困城镇家庭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
(七)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九)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淄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淄博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其中符合(一)至(七)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有申请需求的在校学生提供《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持《调查表》和《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进行1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规划学校总岗位数,原则上每年设固定岗位2500个左右,设临时岗位800个左右。固定岗位包括保洁岗位1100个左右,助理岗位1400个左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额度适时调整设岗数量。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
第九条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聘用流程
第十条聘用流程:
1.用工单位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院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3.学院组织学生选择岗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生资格,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学院组织学生填报《山东理工大学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
5.学生按要求到用工单位报到,经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聘用本科生,个别岗位如有特殊困难或特别要求需要聘用研究生时,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研究生。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按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指导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用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学生辞岗需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岗位清退,且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1.未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者;
2.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终止或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者;
4.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校外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布校外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经学生申报、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选聘,确定聘用人员,选聘结果反馈学院。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六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十九条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酬。原则上,保洁岗位工资按照每月400元标准发放,助理岗位工资按照每月260元的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校内临时岗位工资按天计酬。临时岗位工资原则上按照每天2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不应低于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校内用工单位于每月初提交上一个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额度及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依据权限分别进行复核,审核无异议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暑假期间,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受理
(一)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三)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给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给予注册。
第十三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当年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第十八条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等)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六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因患病等原因休学,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二条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仅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结息日,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应偿还本息金额可在还款当年的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0日)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1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可以选择1次结清1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三)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四)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使用支付宝或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使用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三条违约后果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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