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18]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五有”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生个人可申请的奖项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优秀学生;
(五)优秀学生干部;
(六)优秀毕业生;
(七)学校奖学金;
(八)单项奖:
1.学习成绩单项奖;
2.科技活动单项奖;
3.文体活动单项奖;
4.其他。
第五条 班级可申请的校内集体奖项包括:十佳班集体、先进班集体。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9号)和《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实施办法》(鲁理工大办发〔2017〕7号)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4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牌;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八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积极追求进步,思想品德端正,按学校的规定完成注册手续。
第十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学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且在学校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学习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各类学习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创新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为学校学生科技创新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大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体育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被评为校宣传报道工作先进个人,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3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或连续3次被评为校级先进集体,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取得突出成绩;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能独立完成所担负的工作,成绩显著;
(三)以身作则,表率作用突出,办事公道,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30%。
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习成绩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有较高的水平;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及其他校园文化活动,身心健康;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能按国家需要选择工作志愿,严格履行就业协议;
(五)综合考评成绩列班级前20%。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
(二)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学年德、智、体综合考评成绩为依据。
第十五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单项奖: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学习成绩列本专业年级第一名(专业年级人数超过150人时取前两名)。参加全国、全省各种学习、知识竞赛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二)科技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科技发明、科技创新等活动,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省级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在具有统一刊号的其他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论文(首位)获全国性学术会议优秀奖(含优秀奖)以上者;凡有创造发明或重要技术革新,并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获得与本学科有关的某项专利者(首位)。
(三)文体活动单项奖:参加全国、全省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
(四)其他: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取得突出成绩;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扬者,学校将分别给予奖励。
(五)参加全国、全省各种竞赛,获全国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获全省竞赛集体三等奖及以上或参赛前三名,在以上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报对应的单项奖。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成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机构健全,班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班级成员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达到90%以上,学风良好;
(四)班级成员学习勤奋,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达到90%以上,班风良好;
(五)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5%;
(六)学年内无考试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
(七)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八)经常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
第十七条 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
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班级成员在“社会责任、创新精神、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健康身心”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十佳大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奖学金、单项奖,十佳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的具体程序:
(一)十佳大学生
十佳大学生评选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优秀学生干部
学院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评优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由班级评选推荐、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校奖学金
各学院负责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1次,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毕业班学校奖学金评定发放在毕业前进行。获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单项奖
符合学习成绩单项奖、科技活动单项奖、文体活动单项奖及其他类奖项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毕业生最后学年符合单项奖申报条件的,毕业前向所在学院申报,各学院负责单项奖的评定和发放工作,获单项奖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七)先进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各班级提出申请,各学院审核推荐,学生工作处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十佳班集体
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提出申请,各学院择优推荐,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和2000元奖金。同时,学生工作处、团委和各学院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其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二)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各班级可评选2~3名,校(院)学生会、团组织学生干部评优不超过其学生干部总数的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其中前5%推荐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五)学校奖学金经费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160元的标准预算到各学院。学校奖学金设3个等级,获得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1200元;获得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5%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800元;获得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总数的10%进行评选,每人每学年600元。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六)本专科生单项奖经费按学校预算划拨到各学院(不包含一年级学生),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600元的奖励。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
(八)十佳班集体每年评选10个,学校为其颁发荣誉证书和2000元奖金,并作为省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奖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奖项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奖项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奖励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7〕131号)同时废止。
(鲁理工大政发[2018]9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健康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资助工作遵循帮困助学与爱心育人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统筹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配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并设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工作、人员培训等支出。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九条学生资助金必须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足额发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现金的,作为特殊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条学生资助经费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起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渠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为重要支撑,以社会资助、爱心基金、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入学须知、学生手册、学校网站、新媒体等渠道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学生可通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爱心基金、学费减免、学费缓缴、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社会奖助学金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资助方式依据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爱心讲堂”“燎原计划”等项目,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提升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助工作与思想教育工作同步开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对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总成绩。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如违反资助工作相关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下,由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资助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长、辅导员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组长,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20%,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条根据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量控制在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5%左右。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特困城镇家庭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学生;
(六)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
(七)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八)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九)来自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十)其他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淄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淄博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其中符合(一)至(七)情况之一者经评议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1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院向有申请需求的在校学生提供《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持《调查表》和《山东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进行1次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消费数据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学校定期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信息。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两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规划学校总岗位数,原则上每年设固定岗位2500个左右,设临时岗位800个左右。固定岗位包括保洁岗位1100个左右,助理岗位1400个左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额度适时调整设岗数量。
第八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
第九条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校内勤工助学聘用流程
第十条聘用流程:
1.用工单位提出岗位设置申请,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院发布岗位需求信息;
3.学院组织学生选择岗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学生资格,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学院组织学生填报《山东理工大学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学生上岗信息表》;
5.学生按要求到用工单位报到,经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聘用本科生,个别岗位如有特殊困难或特别要求需要聘用研究生时,应提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研究生。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二条各用工单位须指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按月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监督指导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职能的用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学生辞岗需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当月报酬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岗位清退,且不再受理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1.未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者;
2.盗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终止或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者;
4.其他对勤工助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校外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发布校外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经学生申报、学院推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选聘,确定聘用人员,选聘结果反馈学院。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六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发放
第十九条校内固定岗位工资按月计酬。原则上,保洁岗位工资按照每月400元标准发放,助理岗位工资按照每月260元的标准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校内临时岗位工资按天计酬。临时岗位工资原则上按照每天2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不应低于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校内用工单位于每月初提交上一个月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额度及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依据权限分别进行复核,审核无异议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鲁理工大办发[201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做好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借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以及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借款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宣传征信知识,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还款事宜培训和毕业确认等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八条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贷款申请
贷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暑假期间,前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贷款申请受理
(一)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出示:双方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需加盖高中或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公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各1份。
(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出示: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续贷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三)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县资助中心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含验证码),盖章确认后交给学生随同借款合同一并带到高校报到。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报到注册
新学期开学后,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学校给予注册。
第十三条电子合同回执单确认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受理证明,登陆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确认验证码和欠缴金额;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在系统上确认后,电子合同回执单生效。截至当年10月10日未录入电子合同回执单的学生贷款申请将被谢绝。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拨付采用“支付宝”方式办理,各县(市、区)在为贷款学生生成合同时,系统将自动生成“支付宝”账户,用于生源地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毕业确认
借款学生毕业时,须进行毕业确认。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个人信息变更”模块下,更新完善个人信息。在“毕业确认申请”模块下,确认基本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
第五章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身份信息变更
(一)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需本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申请。
(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就学信息变更
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步骤与身份信息变更相同。
第十八条就学信息变更与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申请就学信息变更(如升学、休学等)对合同贴息日期进行调整,需递交相关材料经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开发银行进行审查认证,同时变更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等事项。由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继续享受国家财政贴息政策。如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利息自付。
第六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九条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及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财政部门继续贴息;因患病等原因休学,需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后果
第二十二条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
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还款,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
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仅需支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结息日,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宽限期结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具体应偿还本息金额可在还款当年的11月1日(最后一年为9月10日)后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1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可以选择1次结清1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三)逾期还款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四)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还款日前可使用支付宝或持银行卡到县级资助中心或高校使用POS机进行还款。
第二十三条违约后果
(一)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