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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

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

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

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

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

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20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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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享受哪些法律权益?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

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

、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

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

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

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

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 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 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 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 [1]  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 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 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 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 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 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 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 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 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实例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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啼笑皆非的假货案例

十年来315主题

2009年 消费与发展。

2010年 消费与服务。

2011年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2012年 消费与安全。

2013年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2014年 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2015年 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2016年 新消费 我做主。

2017年 网络诚信消费无忧。

2018年 共建秩序 共享品质。

2019年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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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姜小凤

美工:朱宏昊

程序:景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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